一、报警确认灯:每个探测器上应有红色报警确认灯。当被监视区域烟参数符合报警条件时,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通过报警确认灯显示探测器其他工作状态时,被显示状态应与火灾报警状态有明显区别。可拆卸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可安装在探头或其底座上。确认灯点亮时在其正前方6m 处,在光照度不超过500lx的环境条件下,应清晰可见。
二、辅助设备连接:探测器连接其他辅助设备(例如远程确认灯,控制继电器等)时,与辅助设备间连接线开路和短路不应影响探测器的正常工作。
三、可拆卸探测器:可拆卸探测器在探头与底座分离时,应为监控装置发出故障信号提供识别手段。
四、出厂设置:除非使用特殊手段(如专用工具或密码)或破坏封条,否则探测器的出厂设置不应被改变。
五、响应性能现场设置:探测器的响应性能如果可在探测器或在与其相连的控制和指示设备上进行现场设置,则应足以下要求:
1. 当制造商声明所有设置均满足本标准的要求时,探测器在任意设置的条件下均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且只能通过专用工具、密码或探头与底座分离等手段实现现场设置。
2. 当制造商声明某一设置不满足本标准的要求时,该设置应只能通过专用工具、密码手段实现,且应在探测器上或有关文件中明确标明该项设置不能满足标准的要求。
六、防止外界物体侵入性能:探测器应能防止直径为(1.3±0.05mm)的球形物体侵入探测室。
七、慢速发展火灾响应性能:
1. 探测器的漂移补偿功能不应使探测器对慢速发展火灾的响应性能产生明显影响。
2. 当无法用模拟烟气浓度缓慢增加的方法评估探测器对慢速发展火灾响应性能时,可以通过物理试验和模拟试验对电路和/或软件分析确定。
3. 探测器评估应满足以下要求:
(1)对于任意一种大于A/4h(A为探测器不加补偿时的初始响应阈值)的升烟速率R,探测器发出报警的时间应小于(1.6×A/R+100)s;
(2)探测器的漂移补偿设定在一定范围内时,在该范围内探测器的响应阈值与该只探测器不加补偿时的初始响应阈值之比不应超过1.6。
八、使用说明书:探测器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满足GB 9969.1的要求。
九、控制软件要求:
对于依靠软件控制而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探测器,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软件文件:
(1)制造商应提交软件设计资料、资料应有充分的内容证明软件设计符合标准要求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主程序的功能描述(如流程图或结构图),包括:
1)各模块及其功能的主要描述;
2)各模块相互作用的方式;
3)程序的全部层次;
4)软件与探测器硬件相互作用的方式;
5)模块调用的方式,包括中断过程。
b) 存储器地址分配情况(如程序、特定数据和运行数据)。
c) 软件及其版本唯一识别标识。
(2)若检验需要,制造商应能提供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的详细设计文件:
a) 系统总体配置概况,包括所有软件和硬件部分。
b) 程序中每个模块的描述,包括:
1)模块名称;
2)执行任务的描述;
3)接口的描述,包括数据传输方式、有效数据的范围和验证。
c) 全部源代码清单,包括全局变量、常量和注释、充分的程序流程说明。
d) 设计和执行过程中使用的应用软件。
2. 软件设计:
为确保探测器的可靠性,软件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3. 程序和数据的存贮:
(1)满足本标准要求的程序和出厂设置等预置数据应存贮在不易丢失信息的存储器中。改变上述存储器内容应通过特殊工具或密码实现,并且不允许在探测器正常运行时进行。
(2)现场设置的数据应被存贮在探测器无外部供电情况下信息至少能保存14d的存储器中,除非有措施在探测器电源恢复后1h内对该数据进行恢复。